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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:陈某收藏一对元代青花瓷瓶,因儿子结婚缺钱,经介绍找到经营古董生意的韩某,以40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中一只。不久,韩某找到陈某,称愿以600万元价格收购另一只青花瓷瓶。约定交易之日,韩某要求对青花瓷瓶进行鉴定,鉴定之后将该瓷瓶放入事先准备好的保险柜中,并把钥匙给陈某。但保险柜内设机关,韩某趁陈某不注意将该青花瓷瓶和事先准备好的高仿瓷瓶进行掉包。两人到银行转账时,韩某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提出暂缓交易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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